高区初村镇二人非法上访被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3-03-01 15: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高区初村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字号:[ ]


案例一:

初村镇居民周某某在信访部门对其所反映的诉求已给予答复的情况下,因对结果不满意而越级上访,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初村镇居民张某某因对信访结果不满意,多次越级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不思悔改,近日再次越级进京上访,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信访部门提醒: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信访诉求必须正确、合法、理性表达,绝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底线。合理合法的诉求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无理上访、重复上访以及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更重要的是,非法上访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就业、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等,最终害人害己!


          普法时刻          


信访人应当依法信访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进行越级上访。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尚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依法处理到位、依法终结,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法律政策的要求,进行反复走访、重复写信、网投或电话骚扰等缠访闹访行为;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执意缠访闹访;实施各级信访联席办、信访局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者缠访闹访的行为。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资助、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以信访为名,未经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围堵大门,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破坏交通秩序,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七)在信访活动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八)以信访为名,利用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

(九)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

(十) 在信访过程中,对工作人员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跟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骚扰、干扰正常生活;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或诬告陷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十一)以信访为名实施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

信访人实施(一)至(五)项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或者实施(六)至(十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或者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实施第二条所列行为,以访施压的。

(二)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指挥、策划、煽动、串联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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