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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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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一、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或申诉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复查、复核申请书,信访事项的证据材料; (二)委托人、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委托人、监护人身份的复印件; (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 (四)信访事项听证权利告知书及听证结论。 四、复查、复核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二)复查、复核请求;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日期。 五、信访人通过写信、网上信访、走访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的,应按原信访方式提出。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六、信访人在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决定前撤回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时 限 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 二、申请复查复核期限的起算时间为: (一)信访人接收送达初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以本人收到送达文书并签收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信访人通过邮寄方式接收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以邮戳记载收到日期、邮件签收日期或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收到起算日期; (三)信访人通过网络接收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以信访人首次打开信访事项答复网页页面之日为收到起算日期。 三、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复 核 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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