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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通用办理指南:(二)信访事项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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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登记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问题属地以及主要诉求、主要事实、主要理由等概况,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2.甄别处理 (1)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甄别处理 a.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或者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向有权机关、单位转送、交办时应附转送、交办单,并向信访人发放转送、交办告知单。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受理。 c.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2)其他机关、单位甄别处理 a.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b.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转送、交办下级有权机关、单位,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c.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于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d.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e.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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